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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环球时讯

发布时间:2023-03-21 15:11:48 来源:法务网
一、

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是什么

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如下:


(资料图)

1.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,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。

2.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,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;未指定特定系统的,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。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

3.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,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。

二、

要约的失效情形有哪些

要约的失效情形有下列几种:

1.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。

拒绝要约,包括明确表示拒绝,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、限制或扩张。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,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。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,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。

2.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。

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,要约即失效。

3.承诺期限届满,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。

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。在该期限届满时,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,要约就失去效力。在该期限届满后,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,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,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。

4.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。

三、

要约形式有哪些?

要约形式有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。采取口头形式的,要约人直接以对话或电话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;采取书面形式的,要约人以合同、信件、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,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。找法网提醒,一般交易数额不大、符合交易习惯的,用口头形式要约;数额较大、不即时清结、不动产转让、涉外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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